中華民國空手道協會教練選手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91219日第12屆第5次理事會通過

一、目的:

為落實本會培(集)訓功能、提升訓練績效,爭取國際比賽佳績,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

經本會遴選參加培(集)訓、訓練營參賽等活動之教練人員(含總教練、教練、訓練員)與選手(含儲訓選手、陪練員)。

三、人員報到:

(一)參加點所指活動之教練人員與選手應於規定期限內,指定地點辦理報到事宜。

(二)如遇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故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而無法如期報到時,應儘速通知有關單位及本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始得延期補行報到,否則取消點所指活動資格。

四、訓練實施:

(一)教練人員:

  1. 訓練期間:應依權責確實執行訓練及建立各項資料,並按月提訓練報告。
  2. 訓練結束後1個月內,需提交訓練績效報告(含體能、技術、精神表現及參賽紀錄)彙送本會

(二)選手:應確實遵照教練指導接受訓練,並自行每日記載訓練日誌及訓練心得。

五、生活管理:

(一)所有人員應遵守地點之相關規定。

(二)教練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確實做到生活嚴謹、言行合度,對於選手之生活與學業切實負起管理與輔導責任。活動期間之生活管理包含每日訓練課程或比賽結束後之管理

(三)選手應遵守團體規律及重視個人形象,並服從教練及相關人員之輔導。

六、請假:

(一)得請公假、事假、病假、婚假喪假。

(二)假規定:

  1. 請假人需親自填具請假單並檢附相關證明,經核准後,方得離營。
  2. 公假須由所屬單位或學校提具相關資料送本會同意後辦理,並由本會提具相關資料送訓練單位核定後,方得離營。
  3. 教練人員需親自填具請假單並檢附相關證明本會提出申請並經同意後給假。
  4. 選手
    1. 2日以內事(含病、婚、喪)假,得向教練提出申請並經同意後辦理給假,惟需提報本會知照。
    2. 3日以上事(含病、婚、喪)假,得本會提出申請並經同意後給假。

七、

(一)教練人員如有下列情事,經本會查證屬實者,得視情節輕重酌予處分或中止聘

  1. 未按規定期限前往指定地點報到並參加培(集)訓者。
  2. 未按訓練計畫執行任務,致績效不彰者。
  3. 生活常規行為不檢,違法或有破壞團體和諧等情事者。
  4. 無故不參加本會訓練單位舉辦之教練講習會、相關培(集)訓會議或活動者。
  5. 擅離職守或不接受督(輔)導,推諉瀆職者。
  6. 未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擅自離營,或假期己滿仍未返回訓練單位者。
  7. 變賣或使用公器材設備營私圖利者。
  8. 在外兼職者。
  9. 選手嚴重違法、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經查屬實者,負責輔導之教練需受連帶處分。
  10. 指導之選手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定經處罰確定者

(二)選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退訓處分:

  1. 未按規定期限前往指定地點並參加培(集)訓者。
  2. 參加選拔獲選國家代表隊,無故放棄代表國家參賽或未完成比賽者。
  3. 嚴重違法、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經查屬實者。
    1. 無故不參加本會或所訓練單位安排之課業輔導、各項訓練或運科檢者。
    2. 於培(集)訓期間,不服從教練及相關人員輔導者。
    3. 未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擅自離營,或假期己滿仍未返回訓練單位者。
    4. 生活常規行為不檢,違法或有破壞團體和諧等情事者。
    5. 變賣或使用公器材設備營私圖利者。
    6. 在外兼職者。
  4. 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定經處罰確定者

(三)教練或選手有上列情形,由本會召開紀律或選訓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後辦理;情節重大且需即時處理者,得由教練團召開會議討論通過當日報本會會長核准後,按會議決議辦理後續再將會議決議及處理情形提報本會紀律或選訓委員會追認

八、附則

(一)教練人員、選手應全力配合經本會核定之督(輔)導相關人員執行考核、輔導、支援等作業,不得抗拒。

(二)教練人員有正當理由者,得以書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本會認可審議後簽請辭職。在本會核准其辭職前,教練仍應確實遵照訓練計畫實施訓練。

(三)選手有正當理由,得以書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教練人員認可,轉請本會審議後簽請退訓。本會核准其退訓前,應確實遵照訓練計畫實施訓練。培(集)訓有關會議應由總教練彙整分析相關問題,代表出席報告。

(四)於訓過程所遭遇之問題,統由總教練彙整後提報訓練單位會尋求解決。如超越上述單位行政權限時,教練人員得要求提報相關單位核辦。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選訓委員會修正通過,呈會長核定後實施。